第七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八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
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條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第四章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第二十一條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條?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二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
第五章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