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處罰信息包括受罰機構名稱、責任人、處罰時間、有效期、處罰原因、處罰單位、處罰類別、文號等。其中處罰類別包括:
1.受到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處罰的,包括警告、責令改進、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或撤銷業務資格、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以及對其誠信狀況有直接影響的其它處理行為;
2.受到協會處分的,包括書面批評、會員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會員權利、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以及對其誠信狀況有直接影響的其它處理行為;
3.受到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處分、處罰的,包括下發監管關注函、警告、會員內通報批評、公開批評、限制交易、暫停自營業務或經紀業務、取消會籍以及對其誠信狀況有直接影響的其它處理行為;
4.受到地方證券業協會處分的;
5.受到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處罰的;
6.協會認為有必要記錄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投訴信息包括:投訴者和被投訴者的基本情況、投訴事實和理由、相關證據、調查情況、處理結果、被投訴者申訴說明等。
第十二條 協會與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地方證券業協會,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會員單位建立信息交換渠道,以約定方式收集會員單位誠信信息;或從政府公報、有關組織發布的獎懲公告、媒體報道收集會員單位誠信信息。
從媒體報道收集的誠信信息,應與當事會員單位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協會按下列途徑收集到誠信信息后,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記錄或更新。
(一)基本信息、經營信息中的組織結構信息由會員單位通過專用網絡系統自行錄入,協會進行核對,如有疑義,可請會員單位作出書面說明;當其中相關內容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采用本項前述辦法進行更新;
(二)經營信息中的業務信息和財務信息由會員單位通過專用數據報送系統定期報送協會,協會按規定標準進行收集并記錄;
(三)獎懲信息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或從協會日常自律管理中收集,協會依據記載誠信信息的正式書面文件或經核實的媒體報道進行記錄;
(四)投訴信息從協會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或從證券監管機構等國家機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地方證券業協會轉來的對會員單位投訴信件中收集,協會如實記錄全部投訴信息。
第十四條 協會公正、客觀地記錄提供信息機構提供的誠信信息,保持誠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選擇地記錄誠信信息。
第十五條 誠信信息的使用范圍限于:
(一)作為協會進行日常自律管理、行業評比、吸納會員參加協會相關組織、對會員進行誠信評估的依據;
(二)作為證券監管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行政審批、資質審查的參考;
(三)作為國家有關主管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參考;
(四)協會理事會規定的其他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協會對誠信信息實行分類管理,并提供誠信信息查詢服務。對于不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不涉及個人隱私的公開誠信信息,協會按統一的標準進行確定并予以公布,任何機構或個人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查詢。
下列機構還可查詢除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誠信信息:
(一)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查詢被調查對象的各類誠信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職權進行調查時,可以在調查范圍內查詢相關誠信信息;
(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地方證券業協會,根據需要可以查詢其所屬會員的基本信息和獎懲信息;
(四)除按規定應保密的投訴人基本信息外,會員單位可以查詢本單位的各類誠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