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三
(其他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規定和自律管理要求)
一、《關于規范面向公眾展開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的內容
2001年發布的這個通知,主要是既往法律、法規的重申,及在資格、誠信、回避、披露(備案)、防火墻(隔離)、懲處六大基本原則基礎上對具體措施的明細。其特點是保障權益與規范業務相結合,設置了對投資者、咨詢機構及咨詢人員、媒體的三重保護機制,其核心內容是執業回避、執業披露和執業隔離,其規范方式是事前預防與事后查處相結合。其中,誠信原則、隔離制度和民事責任的規定適用于所有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場合。
二、《證券公可內部控制指引》的有關內容1.2003年發布的這個指引,以重點防范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以及利益沖突等風險為目標,提出建立證券公司研究咨詢業務的有效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因此,從內控制度的角度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范以執業回避、信息披露和隔離墻等制度為主,其中隔離墻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點。
2.其中第79條規定,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詢部門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墻制度:對跨隔離墻的人員、業務應有完整記錄,并采取靜默期等措施:對跨越隔離墻的業務、人員應實行重點監控。
三、《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的相關內容
該制度對解決證券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投資銀行之間的利益沖突非常重視,通過制度設計,指導證券公司規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投資銀行業務問的信息隔離。
1.要求券商建立報告的審查機制,對證券研究報告是否涉及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中的公司或證券進行審查。
2.嚴格禁止有關人員接觸證券研究報告或對報告施加影響。除公司有關工作人員對報告進行質量管理、合規審查和按照正常業務流程參與報告制作發布的,或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對報告有關章節進行事實核實的,公司不應允許其他任何人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接觸報告或者對報告內容產生影響。證券公司在發布研究報告前不應向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提供包括研究報告摘要、投資評級或目標價格等內容。
3.從績效考評和激勵機制方面加強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獨立性。證券公司對研究部門及其研究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措施,不應與投資銀行的業績掛鉤。投資銀行業務部門及其分管領導不應參與對研究人員的考評。
4.對與投資銀行業務有關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進行限制,因投資銀行業務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證券公司應當限制發布與其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5.有關細節
(1)證券公司應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的審查機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是否涉及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中的公司或證券等進行審查。除下列情形外,證券公司不應允許任何人在報告發布前接觸報告或對報告內容產生影響:公司內部有關工作人員對報告進行質量管理、合規審查和按照正常業務流程參與報告制作發布的;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為核實事實而僅接觸報告草稿有關章節內容的。
(2)證券公司不應允許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對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開展聯合調研、互相委托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