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六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的關系)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的差異和邊界
1.要素與功能不同。證券經紀業務的基本要素是市場席位進入、賬戶管理、結算清算,包括接受開戶、接收下單、傳遞交易、驗資驗股、參與撮合等,及客戶資金和證券存管、清算、交收等,功能是幫助客戶完成交易并保障證券交易通暢。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收取服務報酬,其功能是輔助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幫助客戶實現資產增值。
2.證券經紀業務與投資顧問業務的邊界問題。證券經紀、投資顧問是券商向投資者提供的兩種基本證券服務,兩者聯系緊密,實踐中可以一攬子提供,但立法上需要界定行為邊界和相應責任。對于券商提供與證券經紀業務密切相關的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為此投資顧問服務行為收取專門服務報酬的情形(即僅收取經紀傭金而沒有約定傭金中包含顧問服務費用),美國《l940年投資顧問法》在投資顧問的定義中將其排除,歸為證券經紀業務。我國香港地區相關規定明確,證券經紀商提供與證券經紀業務密切相關的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為此顧問服務行為收取特別報酬的,不需要在證券經紀牌照的基礎上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牌照。從國內外證券市場的法律界定看,是否約定收取投資顧問服務報酬,是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免費顧問服務情形)的區別之一。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協議和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不超過規定上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咨詢
業務的規則。這種規定與境外證券市場的法律界定類似。
3。證券經紀服務與投資顧問服務的融合情形。實踐中,證券經紀服務和投資顧問服務在收費上會有融合,約定傭金中包含顧問服務報酬,是間接獲取投資顧問服務收入的一種普遍方式。比如自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券商探索出現兩種服務賬戶:一是基于固定費用的賬戶,與客戶約定提供經紀交易、投資建議等服務,每年收取固定傭金報酬;二是基于客戶資產收費的賬戶,與客戶約定提供經紀交易、財富管理等服務,按客戶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報酬。兩種賬戶是否屬于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在美國曾有較大爭議。據了解,目前美國證監會(SEC)仍將兩種賬戶納入投資顧問業務范疇管理。這兩種賬戶反映了同時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和投資顧問服務時兩者的融合情形。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實踐中,這種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免費投資建議服務,應當參照遵循《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中的適當服務、投資建議具有合理依據、提供研究支持、風險提示等規范要求?;诋斍白C券公司以差別傭金等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報酬的探索實踐,《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提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與客戶協商并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采用差別傭金等收取服務費用。
二、法律定位不同
1.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經紀人的客戶服務限于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有關證券投資的信息。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員工。
2.證券投資顧問是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員工中,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證券投資顧問要了解客戶需求,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有針對性的顧問建議服務。
3.證券經紀人拓展服務范圍,提供證券投資顧問
服務,應當加入一家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成為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正式員工并通過所在機構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
4.證券研究報告的功能是向客戶提供證券估值和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是證券公司維護客戶、幫助客戶實現賬戶增值的重要手段。
5.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在立法或者規則上相互獨立。在實踐操作中,兩者存在緊密聯系。
6.從境外證券市場的情況看,研究報告是券商服務專業機構客戶的基本手段。如國際投行對機構客戶的服務主要采取“研究報告+機構客戶銷售+交易通道”的模式。研究報告由國際投行的投資分析師基于獨立的立場撰寫制作,發送給客戶;機構客戶銷售人員屬于投資顧問人員,負責與機構客戶交流或者轉述已發布研究報告的觀點。研究報告同時發送給公司的其他投資顧問團隊,由投資顧問團隊轉化為具體的投資建議,提供給公司經紀客戶中約定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客戶。
7.“研究報告+機構客戶銷售+交易通道”模式,可方便為客戶提供綜合的一站式服務,但需要合理區分客戶支付的研究服務報酬和交易通道服務報酬,使客戶明白消費,明確責任,規范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據了解,英國FSA規定,證券經紀商應向客戶披露傭金中證券經紀和研究服務支出的金額和比例。但在形式上,很多國際投行仍將研究部門作為成本中心將傭金收入中的一部分作為研究成本開支。從境內券商實踐看,隨著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及其研報需求增長,券商研報逐漸具備市場價值,并成為券商服務專業機構客戶的基本手段。券商依靠研報維護機構投資者,并約定專業機構客戶的交易傭金中包含提供研報服務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