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13暫停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
125、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5%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
126、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授信和融出資金、證券均應由公司總部統一控制和辦理,嚴禁分支機構擅自對外辦理相關業務。( )
127、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每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和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
128、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或者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
129、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終止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并公告。( )
130、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 )
131、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獨立運行。( )
132、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
133、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客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用于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的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