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主辦人員須具備5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經歷,且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 )
132、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單個會員管理的多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同一托管機構托管的,必須設立不同的交易單元進行交易。( )
133、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的,設申購上限,其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的總資產。( )
134、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會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交易活動應當通過自有專用交易單元進行,1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使用1個專用交易單元。( )
135、
證券公司應當就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證券公司應當按月編制資產管理業務的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136、
客戶委托資產可以是客戶合法持有的現金、股票、債券、房產、證券投資基金等資產。( )
137、
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 )
138、
客戶定向資產的托管機構應當是依法可以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
139、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第三方存管機構破產或清算時,客戶委托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
140、
證券公司受理向客戶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后,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