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客戶使用資金(證券)的金額和期限在授信額度和合同期限內可固定不變,并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期限計收利息(費用)為固定授信方式。( )
142、
客戶融券期間,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客戶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申報。( )
143、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交易提前了結。( )
144、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 )
145、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當月全體客戶和前5名客戶的融資融券余額。( )
146、
當融資買人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50%計算。( )
147、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變動的應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
148、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交易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次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
149、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買斷式回購雙方的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的3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結果予以公告。( )
150、
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所有買斷式回購掛牌品種只在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