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IB制度起源于美國,目前在金融期貨交易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美國、英國、韓國、我國臺灣地區等)得到普遍推廣,并取得了成功。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規定,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
(一)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兩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兩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的服務包括: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三)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并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范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科目系列:2013證券基礎知識章節考綱與同步測試|基礎知識模擬題匯總|市場基礎考點
精選推薦:2013年證券考綱要求與章節同步測試(五科) |2013《證券交易》考前輔導匯總
為了幫助考生復習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市場基礎知識考試,233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市場基礎知識單科VIP班(精講班+沖刺班+習題班)課程免費試聽 點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