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開展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一)直投業務范圍
(二)直投業務的合規性要求
1.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具備相應的經營管理和專業能力,不得在證券公司領取報酬。董事(包括董事長)、監事(包括監事長)、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可以由證券公司不從事投行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或者外聘專家兼任。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中,直投子公司的人員數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證券公司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中的證券公司人員,應當限于證券公司從事風險控制、合規管理、財務稽核等工作的人員,不得有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董事(包括董事長)、監事(包括監事長)、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由證券公司人員兼任的,證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應當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解決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2.建立健全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明確投資項目選擇標準、投資比例限制、投資決策權限以及相關業務流程,提高投資決策、執行、監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決策風險;
3.建立投資決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業務人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或者董事會成員與擬投資項目存在利益關聯的,應當回避;
4.資金投向不得違背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
5.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6.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項目運作風險;
7.通過直投子公司網站公開披露公司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法人代表等基本情況,公司管理人員、業務人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職務和兼職情況,公司建立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以防范與證券公司利益沖突的具體制度安排;
8.建立全文檔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盡職調查報告、項目評估報告、決策記錄等資料;
9.堅持市場化運作原則,引進專業人才,建立專業團隊。樹立品牌意識,促進合理競爭。
(三)直投基金的要求
1.直接基金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方案可行,結構設計合理,各方主體責任清晰明確;
2.直投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籌集,籌集對象限于機構投資者且不得超過五十人;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者變相公開方式籌集資金。
3.直投子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理確定投資者篩選標準和程序,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經驗、收益預期和風險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況,按照投資者篩選標準和程序,公平對待潛在投資者,審慎確定適當的資金籌集對象;
4.直投基金應當委托獨立的商業銀行等第三方機構對基金資產進行托管;
5.直投基金不得負債經營,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6.直投基金的投資方向不得違背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
7.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范直投基金與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機構、證券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及利益輸送,實現人員、機構、財務、經營管理、業務運作、投資決策等方面相互獨立;
8.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投資風險;
9.直投子公司由下設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應當持有該基金管理機構51%以上股權或者出資,并擁有管理控制權;
10.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場慣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團隊的跟投機制,證券公司應當禁止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跟投。
11.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資人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作出承諾,不得對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資人提供擔保,或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科目系列:2013證券基礎知識章節考綱與同步測試|基礎知識模擬題匯總|市場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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