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第三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考綱要求掌握對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監管措施。
【考點總結】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時應當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經營機構違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2)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3)違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存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未了解投資者信息,未合理劃分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在投資者堅持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承受能力的產品時未盡到相關職責及注意義務,未在情況變化時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向投資者銷售、提供了禁止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前未告知相關信息或提供了虛假信息等情形時,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赴理。
(4)違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存在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向投資者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在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時未審慎選擇受托方,在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服務時未在合同中要求委托方提供相關信息等情形時,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5)經營機構違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6)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高頻考題】
經營機構違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情形,應當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規定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2、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3、未按規定制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4、未按規定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5、未按規定展開適當性自查的
6、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信息資料的
A.1、2、3、4、6
B.2、3、4、5、6
C.1、3、4、5、6
D.1、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