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第二節 風險管理,考綱要求掌握證券公司應持續符合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考點總結】
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①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署確認后,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
②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董事會簽署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并至少獲得主要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③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20%以上不利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準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④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⑤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20%以上不利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準時,證券公司應當在該情形發生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⑥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原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高頻考題】
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證券公司整改后,經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A.1
B.3
C.5
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