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對中間介紹業務的監管措施
【考點解析】
1.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從事的介紹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介紹業務的相關信息,報送介紹業務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數據信息。
3.證券公司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后不符合《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其介紹業務資格。
4.證券公司違反《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5.證券公司因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暫停、限制業務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6.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1)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介紹業務;
(2)對客戶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3)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
(4)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5)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6)未按規定審查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
(7)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8)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9)未將介紹業務與其他經營業務分開或者有效隔離;
(10)未將財務、人員、經營場所與期貨公司分開隔離;
(11)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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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真題測試】
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時,應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給予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I在證監會審核介紹業務申請材料期間協助客戶完成期貨市場開戶
II.向客戶傳遞商品期貨行情信息
III緊急情況下代客戶實施平倉操作
IV.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終端
A.I、IV
B.II、III
C.I、III
D.I、II、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