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傳統折中理論認為,如果公司采取適度數量的債務籌資,影響到普通股股東可分配盈利的債務利息和股權成本會與因債務籌資而增加的風險補償得到同步增加。( )
132、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生效后,如果是因資本過剩而減資,應當按照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東發還股款,或者免防或減少股東繳納股款的義務。如果是因虧損而減資,則通常由公司按比例注銷股份。(?。?BR>
133、資本維持原則強調公司應當保持與其章程規定一致的資本,是報考的維護;資本不變原則強調非經修改公司章程,不得變動公司資本,是靜態的維護。(?。?BR>
134、當注冊會師出具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對重要事項的說明。(?。?BR>
135、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BR>
136、貸款服務機構不能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 ?。?BR>
137、經營單項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且經營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一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138、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決議半年有效;決議失效后仍決定繼續實施發行新股的,須重新提請董事會表決。( )
139、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會后、申請文件封卷前,保薦人在持續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向中國證監會出具專業意見,就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發表意見,同時應督促相關中介機構就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發表專業意見。(?。?BR>
140、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擬發行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第1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說明,保薦人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出具專業意見。(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