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申請人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商務部。( )
143、股款收繳結束后,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承銷協議的規定,在股票發行結束后的若干天內,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收繳的股款全額劃入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
144、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體情況,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主要關聯方或持有發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東在主要供應商或客戶中所占的權益,若無,無須說明。( )
145、

146、發行人應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以及作為股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重要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
147、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采用上市保薦制度,但對可轉換公司債券不采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
148、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 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149、公司為公司股東(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此種情況下,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可參加表決。( )
150、《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總資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