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1年,不得連任。( )
142、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10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 )
143、預備用于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該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凈資產不應低于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144、公司債券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數量須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
145、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
146、公司債券沒有強制性擔保要求。( )
147、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全部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
148、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與債權相伴隨的破產成本又稱“外部股東代理成本”。( )
149、初步詢價期間,每一個詢價對象可以提交多次報價。( )
150、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