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合法途徑,股份控制人發生變化,導致持股發生變動的,自持股變動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122、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 )
123、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不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
124、
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折股比例不得低于75%。( )
125、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應建立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但募集的資金無需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
126、
承銷商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認購股票。( )
127、
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人發行股票時,就發行中的有關事項向公眾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邀請性文件。( )
128、
上市公司公開增發期間,公司股票連續停牌。( )
129、在資金使用上,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所募集的資金應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企業在短期融資券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事后披露。( )
130、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體情況,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主要關聯方或持有發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主要供應商或客戶中所占的權益。若無,無須說明。(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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