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電子化發行業務的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應向交易所申請獲得申購平臺證書,同時具有詢價對象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可申請一份證書。( )
112、
2005年1月1日試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制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應通過向其保薦人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
113、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36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
114、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
115、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機構。( )
116、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可以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117、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按要求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
118、
如果國債承銷價格定價過低,投資者就會傾向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已流通的國債,而不是直接購買新發行的國債,從而阻礙國債分銷工作順利進行。
119、
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
120、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過程中涉嫌違反政府有關法規、規章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進行調查,但如果涉及商業秘密,證券經營機構可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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