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申請文件目錄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l0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的要求執行。( )
152、
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3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 )
153、
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體情況,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主要關聯方或持有發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東在主要供應商或客戶中所占的權益,若無,無須說明。( )
154、
財務顧問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l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持續上市總結報告書”。( )
155、
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為每張人民幣l000元。( )
156、
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可以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 )
157、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先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然后才可作為發起人。( )
158、
按時提交承諾函且無重大事項發生的,中國證監會安排發行;未能按時提交承諾函或有重大事項發生的,中國證監會暫緩安排發行。( )
159、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
160、
保薦人和發行人終止保薦協議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由發行人發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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