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6: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法律依據與責任主體
安全生產投入資金具體由誰來保證,應根據企業的性質而定。
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
一般國有企業由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
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
上述保證人承擔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人不足而導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責任。
(二)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三)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1.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2)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4)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6)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7)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8)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9)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10)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2.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2)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5)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7)安全生產適用的新裝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支出;
(8)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9)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后維護費用支出;
(10)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 應急藥品支出;
(11)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3.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2)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產檢查、咨詢、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5)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7)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支出;
(8)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4.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2)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改建、新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5)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7)安全生產適用的新工藝、新標準、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8)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5.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2)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3)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4)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6)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7)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8)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9)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10)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6.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2)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3)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4)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7)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8)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裝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支出;
(9)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10)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7.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2)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5)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6)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7)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8)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8.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完善、改造及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2)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標準化建設和咨詢支出;
(5)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6)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7)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8)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9.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1)改造、完善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2)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4)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5)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的支出;
(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7)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8)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9)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10)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11)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12)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13)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四)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
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點17:安全生產檢查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類型
安全生產檢查習慣上分為以下6種類型。
1.定期安全生產檢查
由生產經營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如月度檢查、季度檢查、年度檢查等。檢查周期的確定,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規模、性質以及地區氣候、地理環境等確定。定期安全生產檢查一般具有組織規模大、檢查范圍廣、有深度、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等特點。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是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車間、班組或崗位組織進行的日常檢查。
包括交接班檢查、班中檢查、特殊檢查等幾種形式。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
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由生產經營單位統一組織,檢查內容和范圍則根據季節變化,按事故發生的規律對易發的潛在危險,突出重點進行檢查。
如冬季防凍保溫、防火、防煤氣中毒,夏季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等檢查。由于節假日(特別是重大節日,如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前后容易發生事故,因而應在節假日前后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4.專業(項)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項)安全生產檢查是對某個專業(項)問題或在施工(生產)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問題進行的單項定性或定量檢查。
如對危險性較大的在用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條件的管理性或監督性定量檢測檢驗則屬專業(項)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項)安全生產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專業要求,可能有制定好的檢查標準或評估標準、使用專業性較強的儀器等,用于檢查難度較大的項目。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一般是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對生產單位進行的安全檢查。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具有檢查內容全面、檢查范圍廣等特點,可以對被檢查單位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6.職工代表不定期對安全生產的巡查
根據《工會法》及《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職工代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重點檢查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保障情況,生產現場的安全狀況等。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包括軟件系統和硬件系統。
軟件系統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識、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處理、查隱患、查整改。
硬件系統主要是查生產設備、查輔助設施、查安全設施、查作業環境。
安全生產檢查具體內容應本著突出重點的原則進行確定。對于危險性大、易發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產系統、部位、裝置、設備等應加強檢查。
一般應重點檢查:易造成重大損失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劇毒品、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冶煉設備、電氣設備、沖壓機械,和本企業易發生工傷、火災、爆炸等事故的設備、工種、場所及其作業人員;易造成職業中毒或職業病的塵毒產生點及其崗位作業人員;危險作業活動許可制度的執行情況,如動火、臨時用電、吊裝、受限空間等;直接管理的重要危險點和有害點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對非礦山企業,目前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強制性檢查的項目有: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高壓醫用氧艙、起重機、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防爆電器、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及游樂設施等,作業場所的粉塵、噪聲、振動、輻射、溫度和有毒物質的濃度等。
對礦山企業,目前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強制性檢查的項目有:
礦井風量、風質、風速及井下溫度、濕度、噪聲,瓦斯、粉塵,礦山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露天礦山邊坡,尾礦壩,提升、運輸、裝載、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各種防爆電器、電器安全保護裝置,礦燈、鋼絲繩等,瓦斯、粉塵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儀器、儀表,自救器,救護設備,安全帽,防塵口罩或面罩,防護服、防護鞋,防噪聲耳塞、耳罩。
(三)安全生產檢查的方法
1.常規檢查
常規檢查主要依靠安全檢查人員的經驗和能力,檢查的結果直接受到檢查人員個人素質的影響。檢查中應有檢查記錄表,及時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記錄表應包含隱患描述、隱在區域、隱患發現時間等相關內容。
2.安全檢查表法
為使安全檢查工作更加規范,將個人的行為對檢查結果的影響減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檢查表法。安全檢查表一般由工作小組討論制定。安全檢查表一般包括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檢查結果及評價、檢查發現問題等內容。
3.儀器檢查及數據分析法
有些生產經營單位的設備、系統運行數據具有在線監視和記錄的系統設計,對設備、系統的運行狀況可通過對數據的變化趨勢進行分析得出結論。
對沒有在線數據檢測系統的機器、設備、系統,只能通過儀器檢查法來進行定量化的檢驗與測量。
(四)安全生產檢查的工作程序
1.安全檢查準備
2.實施安全檢查
3.綜合分析
4.結果反饋
5.提出整改要求
6.整改落實
7.信息反饋及持續改進
考點18:隱患排查治理
(一)定義及分類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
(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7)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査、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
(8)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9)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10)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11)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1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
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
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1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三)監督管理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
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并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
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
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考點19:勞動防護用品分類
(一)按勞動防護用品防護部位分類
(二)按勞動防護用品用途分類
勞動防護用品按防止傷亡事故的用途可分為:
防墜落用品、防沖擊用品、防觸電用品、防機械外傷用品、防酸堿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按預防職業病的用途可分為:
防塵用品、防毒用品、防噪聲用品、防振動用品、防輻射用品、防高低溫用品等。
考點20: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置
(一)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1)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該項經費計入生產成本,據實收支。
(3)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4)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要求
(1)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2)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3)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4)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井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 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2)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3)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4)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5)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登記。
(6)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7)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8)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四)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1)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2)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4)安全帽、呼吸器、絕緣于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