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貸款流程
1.貸款的受理與調查
▲銀行需取得承辦權:銀行和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協議書》。
▲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
商品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
①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②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③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④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⑤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2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⑥有效的擔保證明; ⑦辦理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個貸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個貸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 |
①賣方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②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 ③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④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中介機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協議; ⑤由區級以上房產交易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
2.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3.貸款的簽約與發放
(1)貸款簽約
①合同簽約。
②擔保落實。
③申領和存撥基金。
(2)貸款的發放
▲發放條件:承辦銀行必須在收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撥付的住房委托貸款基金,辦妥所購房屋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審核放款資料齊全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后發放貸款。
▲發放方式:除有特殊規定外,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金必須以轉賬的方式劃入售房人賬戶,不得由借款人提取現金。
4.支付管理
▲支付方式有兩種: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除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特殊規定外,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必須采用委托支付的支付管理方式,即貸款資金必須由貸款銀行以轉賬的方式劃入售房人賬戶,不得由借款人提取現金。
▲受托支付的操作要點包括:明確借款人應提交的資料要求;明確支付審核要求;完善操作流程;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受托支付標準;要合規使用放款專戶。
5.貸后管理
(1)貸款檢查
檢查內容:業務操作的合規性、是否按委托協議要求的工作時限辦理貸款業務、貸款賬戶的催收情況等。
(2)協助不良貸款催收
逾期90天以內 |
短信、電話和信函等方式進行催收 |
超過90天 |
給借款人發出《提前還款通知書》,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期間的罰息 |
在《提前還款通知書》確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
就抵押物的處置與借款人達成協議 |
逾期180天以上 |
對拒不還款的借款人提起訴訟,對抵押物進行處置;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用于償還貸款利息、罰金及本金 |
(3)對賬工作
①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賬:核對公積金管理中心劃撥基金與銀行收到的基金是否一致;核對銀行住房回收貸款本息金額與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的回收貸款本息是否一致。
②與借款人對賬:承辦銀行以定期(按月、按季、按年)寄發對賬單或電子銀行查詢對賬的形式與借款人進行賬務核對。
(4)基金清退和利息劃回
承辦銀行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和具體規定,按時將回收貸款本金與利息劃入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結算賬戶和增值收益賬戶,及時進行資金清算。
(5)貸款手續費的結算
按委托協議的約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定期(每月、每季、每年)按比例將委托貸款手續費劃歸給承辦銀行。
(6)擔保貸后管理
對已發放貸款,具備抵押登記(含預登記)辦理條件后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及時修改維護抵押登記信息及完成抵押物賬務的處理和他項權證的移交入庫;結清貸款的,對注銷的抵押登記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審查,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和處理相關賬務。
(7)貸款數據的報送
承辦銀行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和具體規定,按時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報送公積金貸款數據、報表及其他資料,并確保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8)委托協議終止
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承辦銀行的委托貸款協議終止時,承辦銀行應清算住房委托貸款手續費,辦理公積金管理中心存款賬戶的銷戶交易,最后移交和報送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記賬回單及相關業務資料。
(9)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