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商業銀行風險與資本
一、資本的定義、作用和分類
對商業銀行資本最傳統的理解是指會計資本,也就是賬面資本,是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去負債后的所有者權益部分,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準備、信托賠償準備和未分配利潤等。
商業銀行資本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本為商業銀行提供融資。
第二,吸收和消化損失。
第三,限制業務過度擴張和風險承擔,增強銀行系統的穩定性。
第四,維持市場信心。
第五,為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二、監管資本與資本充足率要求
監管資本是監管部門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持有的同其所承擔的業務總體風險水平相匹配的資本,是監管當局針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特征按照統一的風險資本計量方法計算得出的。
在巴塞爾協議Ⅲ中,監管資本包括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其中,一級資本又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
1.核心一級資本是指在銀行持續經營條件下無條件用來吸收損失的資本工具,具有永久性、清償順序排在所有其他融資工具之后的特征。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可計入部分、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2.其他一級資本是非累積性的、永久性的、不帶有利率跳升及其他贖回條款,本金和收益都應在銀行持續經營條件下參與吸收損失的資本工具。其他一級資本包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如優先股及其溢價)、少數股東資本可計人部分。
3.二級資本是指在破產清算條件下可以用于吸收損失的資本工具,二級資本的受償順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債權人之后,不帶贖回機制,不允許設定利率跳升條款,收益不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必須含有減計或轉股條款。二級資本包括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部分、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相比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協議Ⅲ突出表現在:
1.重新界定監管資本的構成,恢復普通股在監管資本中的核心地位,嚴格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從嚴確定資本扣除項目,強化監管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
2.改進風險權重計量方法,大幅度增加高風險業務的資本要求。
3.建立逆周期資本監管機制,提升銀行體系應對信貸周期轉換的能力,弱化銀行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正反饋循環。
4.顯著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通常情況下普通商業銀行的普通股充足率應達到7%,總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l0.5%,同時進一步要求全國系統重要性銀行須計提1%~3.5%的附加資本要求。
需要正確認識的是,已經推出的各版本巴塞爾協議從根本上來說只是銀行的外部監管要求,并不能代表各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最佳實踐操作。
中國銀監會2012年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明確提出了四個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1.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
2.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包括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o~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3.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l%;
4.以及針對特殊資產組合的特別資本要求和針對單家銀行的特定資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資本要求。2013年1月1日《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后,通常情況下,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ll.5%和l0.5%。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特定風險。
三、經濟資本及其應用
(一)經濟資本的概念
經濟資本是指商業銀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為了應對未來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應該持有的資本金。經濟資本的重要意義在于強調資本的有償占用,即占用資本來防范風險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二)經濟資本配置對商業銀行的積極作用
第一,有助于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第二,有助于商業銀行制定科學的業績評估體系。
(三)RAROC
在經風險調整的業績評估方法中,目前被廣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其計算公式如下:
RAROC=(NI—EL)/UL
其中,NJ為稅后凈利潤,EL為預期損失,UL為非預期損失或經濟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