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業金融機構
1、政策性銀行(銀行類別:經營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成立,向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即“兩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配套工程發放貸款,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
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4月成立,為擴大我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成立,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政策性銀行的改革:2007年1月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按照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推行政策性銀行改革。首先推進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主要從事中長期業務。對政策性業務要實行公開透明的招標制。”
2、大型商業銀行:
工、農、中、建、交被稱為“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
(1)工商銀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承辦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2005年10月28日: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農業銀行(時間:事件)
1979年初:恢復專門負責農村金融業務
2007年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推進其股份制改革
(3)中國銀行(時間:事件)
1912年成立:至1949年期間,曾是國家中央銀行、國際匯兌銀行、外貿專業銀行,并將分支機構拓展到海外。
1979年: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外貿專業銀行
2004年8月26日: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4)中國建設銀行(時間:事件)
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曾隸屬財政部
1979年:成為獨立的經營長期信用業務的專業銀行
2004年9月17日: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5)交通銀行(時間:事件)
1987年4月1日:重新組建,是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3、中小商業銀行: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兩大類
(1)股份制商業銀行
截止07年4月1日,包括12家商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意義: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國有商業銀行收縮機構造成的市場空白,較好地滿足了中小企業和居民的融資和儲蓄業務需求,大大豐富了對城鄉居民的金融服務,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專業銀行的壟斷局面,促進了銀行體系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競爭水平的提高,帶動了整體商業銀行服務水平、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經營管理方面不斷創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試驗田”,大大推動了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2)城市商業銀行
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組建起來的,在相當程度上緩解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開戶難、結算難、借貸難”的矛盾。
(時間:事件)
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駐馬店市成立
1986: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推廣(1986年初不到1000家,1988年底3265家,1994年底5200家)
1994年:國務院決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銀行
1998年:更名為城市商業銀行
2005年11月28日:安徽省內6家城市商業銀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組成立徽商銀行
截止2006年6月:9家城市商業銀行引進了境外戰略投資者
2006年4月26日:上海銀行寧波分行開業,成為城市商業銀行第一家跨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2006年11月8日:北京銀行天津分行開業
2007年1月24日:由江蘇省內10家城市商業銀行組建成立了江蘇銀行
近幾年,城市商業銀行呈現出三個新的發展趨勢:一是引進戰略投資者,二是跨區經營,三是聯合重組。
4、農村金融機構
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在合并農村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2007年批準設立的新機構)。
(1)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時間:事件)
新中國成立初—1957年底:全國成立由農民“自愿入股”的農村信用社8.8萬多個,絕大部分地區實現了“一鄉一社”
20世紀70年代:將信用社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后交給中國農業銀行管理,實際上走了了“官辦”的道路。
1984年:以恢復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為目的,農村信用社在農業銀行的領導下開始了以“三性”為主要內容的改革。
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將農村信用社辦成農民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決定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鉤,并決定“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村信用社,經整頓后可合并組建成農村合作銀行”。
2000年7月: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大幕最先在江蘇拉開。
2001年11月29日:全國第一家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全國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正式成立
截止2006年底:全國共批準13家農村商業銀行、80家農村合作銀行開業
附注: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的區別?
對比項目 |
農村商業銀行 |
農村合作銀行 |
組成 |
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 | |
設立地區 |
城鄉一體化程度高,農業比重低,對支農服務要求較少 |
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實行股份合作制。 |
股權設置 |
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
股權分為資格股、投資股兩種,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股每增加一定額度就相應增加一個投票權。 |
法人治理 |
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
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
(2)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銀監會發布并正式開始施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
對比項目 |
村鎮銀行 |
農村資金互助社 |
資金來源 |
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可吸收公眾存款。 |
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可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從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 |
設立方式 |
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
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
資金運用 |
發放短、中、長期貸款 |
發放社員貸款,確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國債、金融債券。 |
可辦理銀行各類業務 |
可辦理結算、代理業務 | |
可向公眾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各項業務 |
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
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時間:事件)
1986年:恢復并開辦國內經濟出現比較嚴重的通貨膨脹,主要目的是回籠貨幣,是郵政部門代理人民銀行經辦儲蓄。
2006年12月31日:銀監會批準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掛牌,其市場定位是充分依托和發揮網絡優勢,完善城鄉金融服務功能,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與其他銀行形成互補關系,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6、外資銀行
(1)定義——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以下機構:一家外國銀行單獨出資或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代表處。其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統稱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2)大事記(時間:事件)
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代表處(我國批準設立的第一家外資銀行代表處)。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
2006年12月11日:我國加入WTO的過渡期結束,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正式生效,標志著中國正式全面開放銀行業,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提供人民幣服務,取消對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非審慎性限制。
截止2006年12月末:在華注冊了14家外國獨資和合資銀行(19家分支機構)、74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186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2家代表處。在華外資銀行的本外幣資產總額為1033億美元,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8%,共有27家外資金融機構注資入股了我國的20家商業銀行。
(3)經營范圍
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可經營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
7、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名稱:事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1999成立,包括信達、長城、東方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已完成政策性不良資產的處置任務,正在探索實行股份制改造及商業化經營。
信托公司:1979年,新中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信托公司所應遵守的規范。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2004年7月27日修訂后實施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它是一種完全屬于集團內部的金融機構,服務對象僅限于企業集團成員。
金融租賃公司:2007年3月1日施行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它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汽車金融公司: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
貨幣經紀公司: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并從中收取傭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背景知識:
監督管理委員會 |
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
中國證監會 |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
中國保監會 |
財產、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