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考點速記:第一節 民法
考點一:民法概述
(一)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二)調整對象: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1.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2.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關系是指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民事立法確立了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守法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7)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考點二:民事主體
(一)民事主體概述
民事主體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規范具有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資格,并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二)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類自然規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個人。自然人與公民不是同一概念。公民是從國籍的角度來說的,如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為自然人中還包括在本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類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
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
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必須能夠以其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包括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
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②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
事義務的能力。
3.法人機關及分支機構
(1)法人機關。法人機關,是指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活動的個人或集體。法人機關通常可以分為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和監察機關。
(2)法人分支機構。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
4.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期間內,其性質、組織機構、經營范圍、財產狀況以及名稱、住所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1)法人的終止,是指從法律上消滅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法人終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銷,依法被解散,破產,其他原因。
(2)法人終止前,必須進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
(四)其他民事主體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聯營企業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體。
考點三: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
(3)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行為關系為目的;
(4)民事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為是經法律確認和認可的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2.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表現方式。在我國,民事法律行為有以下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口頭或書面的意思表示,但他人可以通過其積極行為推定其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是指行為人不用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3.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稱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
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欺詐、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5.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
6.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
滅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說通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種類
《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相應地,被代理人又稱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又稱為被委托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托授權。指定代理主要是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代理,其目的在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特殊的保護。
4.無權代理及其后果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為:(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即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認,第三人也沒有撤銷其意思表示,則該代理行為無效,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表見代理及其后果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
(1)代理人無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