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考點速記:第三節 合同法
考點一 合同與合同的相對性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相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的相對性是債權與物權的一項重要區別。
合同相對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相對
2.內容相對
3.責任相對
考點二 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合同應遵守的規定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訂立合同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4)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即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二)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1.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2.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考點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標的合法,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
(2)性質不同。
(二)合同的效力
1.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從法律上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2.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稱效力待定的合同。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需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生效。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