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考點速記:第四節 婚姻法和繼承法
考點一 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基于這些關系而產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1950年頒布,2001年修訂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先后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發布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婚姻法》確立了五項原則,分別是: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制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計劃生育原則。
(二)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
1.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后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
(1)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受贈所得財產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約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并優先于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又稱有契約財產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婚姻法》第十九條對約定夫妻財產制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債務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如果夫妻一方對外負債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如一方賭博所借債務,則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但是,如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考點二、繼承法
(一)繼承法概述
1.繼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繼承法,是指公民死亡后,其遺留的個人合法所有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繼承法中,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是遺產,依法承受繼承人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法,是調整財產繼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遺產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范圍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遺產的范圍只限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當被繼承人為共有財產的權利人之一時,其死亡后,應把死者享有的份額從共有財產中分出后,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的原則均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遺囑繼承
1.遺囑繼承的概念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遺囑內容,將其遺產轉移給指定的法定繼承人的一種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生前立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遺囑人或立遺囑人,依照遺囑的指定享有遺囑繼承的人為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
2.遺囑的形式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3.遺囑的變更、撤銷和執行
(1)遺囑的變更。遺囑人變更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可以通過另立遺囑進行。但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若要變更公證遺囑,必須再經過公證程序,否則不發生變更效力。
(2)遺囑的撤銷。遺囑人既可用聲明原遺囑無效的方式撤銷原遺囑,也可用立新遺囑的方式撤銷原遺囑。
(3)遺囑的執行。遺囑一般由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執行。如果遺囑沒有指定執行人,則由各繼承人以平等的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遺囑執行人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處理遺囑人的遺產。
(四)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是指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無償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