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主體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1)自然人(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 自然人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16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
限制行為能力 |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
監護 | 概念: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由特定自然人或組織對其予以監督、管理和保護的制度。 監護人設定:法定監護、協議監護、指定監護。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順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若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則按以下順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監護順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親屬;④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職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 |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 宣告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達2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同時,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 |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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