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的概念 |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法律法規允許質押的權利依法進行登記,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或權利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分類: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 |
質押合同與質押的設立 | 合同設立形式: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合同條款應包括: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③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④擔保的范圍;⑤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 |
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 權利 | 義務 |
①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里的孽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 ③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 | ①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④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⑤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 |
權利質押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①匯票、本票、支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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