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
法人的分類 | 營利法人 |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
非營利法人 |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
特別法人 |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
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 法人成立: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的能力:①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法人終止。②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一起產生、同時消滅。通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動實現。 | |
法人機關及分支機構 | 法人機關: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監察機關。對應代表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法定代表人、監事會。 法人分支機構: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 | |
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 法人的終止原因主要有:依法被撤銷;依法被解散;破產;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前必須進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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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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