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
留置權 |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
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 | 義務:妥善保管留置財產;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權利:①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孽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 ②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
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關系 |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二)定金
概念 | 定金是指為確保合同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 ||
定金的生效與效力 |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 定金 | 訂金 | |
性質不同 | 一種擔保方式 | 預付款性質,不具擔保功能 | |
效力不同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退還訂金即可,無須雙倍返還。 | |
數額限制 | 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 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 |
考點太難不會做,做了也記不住?建議銀行從業高頻考點速記:
銀行從業資格60s考點速記神器,提煉核心知識點,圖表結合,利用時間的緊迫和記憶特點讓考生短時間內快速記憶!再也不怕在“茫茫書海“找不到重要考點了!如果覺得對考點掌握不充分,還可以領取PDF下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