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變更: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的轉讓
債權轉讓 | 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債務轉讓 | 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轉讓債務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 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這些債權債務。 當事人合意的合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必須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因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也包括了義務的移轉,所以須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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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終止
合同終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①債務已經履行;②債務相互抵銷;③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④債權人免除債務;⑤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⑥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的解除 | 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約定解除權:合同賦予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解除權。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抵銷 | 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得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為。 抵銷分為:法定抵銷、約定抵銷。 |
提存 | 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以消滅合同債務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免除與混同 |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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