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 |
抵押財產的范圍 | 可以抵押的財產 | 不可抵押的財產 |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海域使用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 ①土地所有權;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 ||
抵押合同 | 形式:書面形式 合同條款: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④擔保的范圍。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 |
抵押權的實現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 |
最高額抵押 | 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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