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
要件 |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自愿做出意思表示;行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與內在的真實意志一致) 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形式 | 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的法律行為: ①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①返還財產 ②賠償損失 |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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