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 章 職業道德和投資者教育
考點10.1 個人理財業務從業資格簡介(296-298) ★
中國銀行業協會于06 年6 月6 日成立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成立時遵守遵循統一規范、社會公認、國際可比的原則。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簡稱CCBP。
專家委員會是實施認證制度的專業咨詢機構;認證辦公室是實施認證制度的日常工作機構。
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充分認識和了解所從事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
2.遵守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操守標準、行為守則;
3.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并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4.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5.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6.具備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格。
考點10.2 從業人員銷售活動遵循原則(298-299) ★
1.勤勉盡職: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戶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2.誠實守信:銷售人員應當忠實于客戶,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合法的方式執業,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3.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4.專業勝任: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考點10.3 從業人員銷售活動注意事項(299)
1.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2.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準及方式等;
3.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4.提醒客戶閱讀銷售文件,特別是風險提示書和權益須知;
5.確認客戶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考點10.4 從業人員銷售活動禁止事項(299)
1.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2.詆毀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3.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4.違規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5.違規對客戶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6.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7.擅自更改客戶交易指令;
8.其他可能有損客戶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考點10.5 從業人員崗位要求、限制性條款(300)
崗位要求:
①從業人員向客戶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先自我介紹,尊重客戶意愿;
②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于20 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務監管政策、規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知識;
③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以銷售業績為單一指標。
限制性條款: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禁止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投資咨詢顧問意見、銷售理財計劃。
考點10.6 從業人員的違法責任(300-302)
1.民事責任: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①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
②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③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2.行政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①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②未建立或雖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③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2)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①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②將一般儲蓄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③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
估的。
(3)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原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
有關法律法規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②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③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4)商業銀行違反相關規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采
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除按照前述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①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②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造成嚴重后果的;
③挪用客戶資產的;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考點10.7 個人理財投資者教育(302-306)
1.投資者教育:指針對銀行個人理財客戶開展的普及理財知識、宣傳理財政策法規、揭示理財風險,并引導客戶依法維權等各項活動。
2.對象:是廣大理財服務對象,包括銀行個人理財客戶以及潛在銀行個人理財客戶。
3.實施主體:不應僅是商業銀行,還應包括監管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甚至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來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