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個人理財業務從業人員的合規性管理
明確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職業操守、相關限制及違法責任,保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從事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理解所推介產品的風險特性,遵守職業道德。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完善理財人員的處罰和推出機制,加強對理財業務人員的持續專業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要建立問責制度,對發生多次或較嚴重誤導銷售的業務人員,及時取消其相關從業資格,并追究管理負責人的責任。
8.3.1 從業人員的基本構成
1. 個人理財顧問從業人員和綜合理財服務從業人員
個人理財顧問從業人員和綜合理財服務從業人員;商業銀行還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在綜合理財中,將不同的交易人員相分離。
2. 理財經理和關系經理
3. 資深理財經理、高級理財經理、中級理財經理和助理理財經理
明確個人呢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禁止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投資咨詢顧問意見、銷售理財計劃。
8.3.2 從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個人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從“融資”服務拓展到“融智”服務的標志。
8.3.3 從業人員職業操守要求
1. 從業基本準則
(1) 誠實信用。(2) 守法合規。(3)專業勝任。(4) 勤勉盡職。
(5) 保護商業秘密和隱私。(6) 公平競爭。
2. 從業人員與客戶
(1) 熟知業務。(2) 監管規避。(3)崗位職責。(4) 利益沖突。(5) 內幕交易。
(6) 了解客戶。(7) 反洗錢。(8)風險提示。(9) 信息披露。
3. 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
(1) 同業競爭。(2) 商業保密與知識產權保護。
8.3.4 從業人員的限制性條款
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
從業人員對理財計劃的選床和介紹,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
從業人員不得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產品的客戶
8.3.5 從業人員的違法責任
1. 民事責任
(1) 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2) 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3) 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2. 行政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