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7.1 個人理財業務活動設計的相關法律
7.1.1 《中會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個人理財業務中商業銀行和客戶是兩個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
《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
1.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遵循民事法律的資源、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
2.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①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作如下分類:
第一,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個人理財業務的客戶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①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② 法人的分類
第一, 企業法人。第二, 機關法人。第三, 事業單位法人。第四, 社會團體法人。(3)非法人組織
3. 民事代理制度:客戶和商業銀行就是委托和代理關系。
(1) 代理的基本含義(2) 代理的特征(3)代理的分類: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4 )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合同關系。(5) 代理的法律責任(6) 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詳見P1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詳見P167.
7.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理財業務的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1.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 合同的訂立: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3.格式條款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4. 合同無效5.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 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7. 合同的履行
(1)當事人應當在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2)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第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第 二,先履行抗辯權 第三,不安抗辯權
8.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承擔形式主要有:①違約金責任;②賠償損失;③強制履行;④定金責任;⑤采取補救措施。
7.1.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3年12月27日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名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商業一行發》共分九章。《商業銀行法》是跳幀商業銀行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的法律。
1.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商業銀行是依《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這里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種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額的60%;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2.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商業銀行在經營活動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1)“三性”原則,級安全性原則、流動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
第一, 安全性原則:安全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所作的任何資產業務須以安全為第一要旨。
第二, 流動性原則:流動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的資產應保持一定的流動性,以適應銀行的支付能力。
第三, 效益性原則:效益型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在開展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時須仔細核算銀行利潤。
(2)業務往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4)公平競爭原則。(5)嚴格貸款的資信擔保、依法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原則。
3. 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托業務。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詳見P173.
商業銀行的以上業務,按資金來源和用途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負債業務,即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的形式組織
即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的形式組織資金來源的業務。
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等,其中吸收公眾存款是最主要的負債業務。
(2)資產業務,即商業銀行運用其積聚的貨幣資金從事各種信用活動的業務。
(3)中間業務,即商業銀行并不運用自己的資金,而代理客戶承辦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項并從中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就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一項銀行中間業務。
4. 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1) 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責任(2) 商業銀行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的法律責任(3)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