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基本內容
《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地位、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封閉式基金的份額交易、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投資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與持有人大會、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法》共分十二章
2、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重要法條內容
(1)證券投資基金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商業銀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
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專家運作、管理并專門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基金。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是通過購買基金而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的。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第四,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第五,流動性強。
①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詳教材P190。
②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十)按照規定監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③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即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購買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份額,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詳見教材P192。
④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就是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資者設立投資基金而訂立的用以明確基金當事人各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詳教材P193。
(2)基金的分類 基金分為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基金。(3)募集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協議草案;(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文件名稱和核準日期;(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八)風險警示內容;(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基金募集申請經核準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4)基金份額的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5)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①基本概念
基金份額申購,是指投資人按照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申請購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贖回,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額贖回價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其所持有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②基金申購贖回的價格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6)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①基金財產②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以下十一條信息詳見教材P198。(7)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