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 特點 | |
初步確立階段 1984~1993 | ①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開始正式行使銀行監管職能。 ②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設立了金融管理部門,1985年7月以后又細分為金融機構管理部門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部門。 ③根據1985年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人民銀行內設稽核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并對有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這一時期銀行監管運行的特點: ①監管職責配置的部門化; ②監管運行機制的概念尚未提出,更缺少制度上的安排。 |
探索成形階段 1994~1997 | ①1995年3月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金融監管的權力和責任。 ②1994年《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出臺,標志著人民銀行非現場監管工作開始起步。 ③1995年頒布的《非現場稽核監督暫行規定》對非現場監管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 ①監管手段進一步豐富,增加了非現場監管; ②各相關部門獨立行使處罰權的狀況沒有改變,且職責進一步增大,“部門執法”的局面凸顯; ③在制度設計上開始部分涉及權責分配、激勵約束和再監督等方面的內容。 |
改革調整階段 1998~2003 | ①銀行業監管重心開始轉移到以銀行風險監管為核心的系統性監管及依法監管。 ②2000年《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標志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準入的監管成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 | ①內外一致,全程監管 ②對主要銀行業機構實行監、管分離 ③監管部門間“各自為戰” |
形成完善階段 2003~2017 | 2003年4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決議,授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 | 原銀監會成立后,明確提出了四個監管理念、四大監管目標以及六條良好監管標準 |
改革完善階段 自2017至今 | 2017月,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 2018年組建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我國金融監管框架變為“一委一行兩會一局”
| ①加強金融監管的頂層協調,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 ②強化人民銀行系統性風險防控和宏觀審慎管理職責,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雙支柱調控架構。 ③加強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 ④加強中央與地方間的協作配合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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