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類別
執行董事: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職務外的其他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執行董事既是董事會決議的參與制定者,也是董事會決議的執行者。
非執行董事:指在商業銀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
獨立董事:指不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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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的提名與選任
①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上股東亦可提名。
②提名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核,合格者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審議后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出。
③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義務。
④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⑤股東大會對每位董事候選人逐一進行表決。
(3)董事的義務與責任
權利:①了解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②對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③按照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認真履行職責。
責任:董事對商業銀行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
(4)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任 | 獨立董事的義務與責任 |
①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上的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已經提名董事的股東不得再提名獨立董事; ②被提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當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進行資質審查; ③獨立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 | ①獨立董事的主要角色是中小股東的代言人 ②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職,不受商業銀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的影響。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應當獨立對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重大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潤分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事項;可能損害存款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外部審計師的聘任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為獨立董事規定了最低工作時間,即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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