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從法律的角度說,學生是獨立的個體,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他們不僅享有有一般公民的權利,而且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中小學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在法律上,作為未成年公民,他享有一定的權利,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
《教育法》對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的規定: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第一,受教育權。笫二,姓名權。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他人不得濫用、假冒。第三,榮譽權。榮譽的授予、撤銷、剝奪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第四,隱私權。包括通信等。第五,健康權。
《教育法》對學生應盡的義務的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