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約5分(不包括“稅務行政復議”的分值),根據經驗,本章考查不定項選擇題的概率比較低,總體的重要性層級是一顆星。建議考生置后學習本章節,盡量把前期大把的時間放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八章上。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細嚼考點】
第1節 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申請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①企業;
②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③個體工商戶;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3、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4、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2節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1、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定征收: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征收: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2、稅款征收措施:(本表由MR.H整理)
具體征收措施 | 具體內容 |
責令繳納 | 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注意】滯納金的計算 ①金額: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 ②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 |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④其他情形。 【注意】罰款不在擔保范圍之列。 |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 (1)適用情形及措施: 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不適用保全的財產: ①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 ②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 情形及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相應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A、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賣or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注意】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注意】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
阻止出境 |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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