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
(一)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總稱。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三)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清償
1.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均是以債務人財產為清償對象的,并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的受償權。但是,它們優先受償的范圍僅限于債務人的無擔保財產。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舉例】甲的財產是800萬元,其破產時,破產費用是600萬元,共益債務是300萬元,此時應該按照如下清償:先行清償600萬元的破產費用,剩余的200萬元按照比例清償300萬元的共益債務;假設一位債權人的共益債務是120萬元,那么其得到清償的數額是80萬元。
3.在債權人或債務人等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時,即發現破產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在確認其屬實之后,應當受理破產案件,并作出破產宣告,同時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而不應拒絕受理破產案件。這樣可使當事人的債務關系得以合法終結,使債務人企業依法退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