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
1.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是所有的企業法人,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2.資不抵債的民辦學校的清算,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3.(2013新增)在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
【相關考點】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企業破產法》的地域適用范圍
1.依照《企業破產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2.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三)《企業破產法》的適用時間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