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破產債權的確認
1.債權人申報之債權需經確認后才能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凡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債權,原則上不在審查確認之列,應直接列入債權確認表中。
2.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管理人必須將申報的債權全部編入債權表,不允許以其認為債權不成立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表。
3.管理人依法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表。債權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4.經核查后仍存在異議的債權,由人民法院裁定該異議是否成立。
(1)人民法院裁定異議不成立時,債權列入債權表,異議人可以該債權人為被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2)人民法院裁定異議成立時,債權不列入債權表,該債權人可以異議人為被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