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論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與意義
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破產、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制度的特征
1.重整申請時間提前、啟動主體多元化。重整申請不僅在債務人已經發生破產原因時可以提出,而且在其有破產原因發生的可能時即可提出。
2.參與重整活動的主體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樣化。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各方利害關系人均參與重整程序的進行。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減免償還債務外,還要提出企業的經營方案,可以采取向重組企業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核減或增加注冊資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營業或置換資產等方法。
重整的目的在于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時還可采取解散清算原有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分立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3.擔保物權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權擔保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限制,這是其與破產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處。
4.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只要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及股東組以法定多數通過重整計劃,經法院批準,對所有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5.債務人可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