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論
1.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廣義的管理人則還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擔管理、監督工作。《企業破產法》使用是廣義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稱為管理人,而不是破產管理人。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3.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必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各國的破產立法中,均規定由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具有較高社會誠信力的專業人士擔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