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個人7月份把房屋出租了,是從8月份計稅嗎?等于免我一個月的稅,對嗎?
【解答】納稅入出租、出借房產,自房屋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一般情況下,交付的時間和正式出租的時間不一致。比如6月1日起出秘的房屋,一般會在5月底交付,考試時,也可看租金從哪個月開始計算,就從哪個月開始從租計算繳納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有土地嗎?是否集體所有
的土地均不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解答】(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財稅[2006]56號文件規定從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契稅不是由承受方繳納嗎?為什么會出現由房地產轉讓者繳納契稅的情況?
【解答】契稅是由房屋、土地權屬的承受方繳納。你問的特殊情況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這里特別注意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房地產轉讓者要以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依據補繳契稅,因為該轉讓者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承受了土地使用權,在國家面前是買方的角色;另一方面.因為其轉讓房地產,從賣方角度涉及到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而從該房地產轉讓者手中購買房地產的承受方要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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