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車制造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12月有關生產經營業務如下:
(1)以交款提貨方式銷售A型小汽車30輛給汽車銷售公司,每輛不含稅售價15萬元,開具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應收價款450萬元,當月實際收回價款430萬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銷售8型小汽車50輛給特約經銷商,每輛不含稅單價12萬元,向特約經銷商開具了稅控專用發票,注明價款600萬元、增值稅102萬元,由于特約經銷商當月支付了全部貨款,汽車制造企業給予特約經銷商原售價2%的銷售折扣。
(3)將新研制生產的C型小汽車5輛銷售給本企業的中層干部,每輛按成本價l0萬元出售,共計取得收入50萬元,C型小汽車尚無市場銷售價格。(成本利潤率為8%)
(4)銷售已使用半年的進口小汽車3輛,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65.52萬元。
(5)購進機械設備取得稅控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該設備當月投入使用。
(6)當月購進原材料取得稅控專用發票注明金額600萬元、進項稅額102萬元,并經國家稅務機關認證,支付購進原材料的運輸費用20萬元、保險費用5萬元、裝卸費用3萬元,取得運輸發票。
(7)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汽車零部件,取得由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40萬元、進項稅額1.2萬元,支付運輸費用2萬元并取得普通發票。
(8)當月因管理不善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原材料
丟失,金額35萬元(其中含運輸費用2.79萬元),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損失為35萬元。
其他資料:小汽車消費稅稅率為9%,上述票據均已經通過認證。
2012年12月該企業自行計算、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如下:
①申報繳納的增值稅=[430+600×(1-2%)+50]×17%-[3.4+102+(20+5+3)×7%+1.2-35×17%]=181.56-102.61=78.95(萬元)
②申報繳納的消費稅=[430+600×(1-2%)+50]×9%:;96.12(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有關納稅事項或回答問題,計算事項需計算出合計數(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1)根據企業自行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情況,按資料順序逐項指出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
(2)2012年12月該企業應補繳的增值稅。(3)2012年12月該企業應補繳的消費稅。(4)假定企業少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屬于故意行為,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應如何處理?
【答案及解析】
(1)指出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
①處理錯誤。稅法規定,納稅人以交款提貨方式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企業12月將未收貨款部分開具了發票,應作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
②處理錯誤。稅法規定,銷售折扣屬于企業的融資行為,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部分應作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
③處理錯誤。銷售給本企業中層干部的C型小汽車無市場銷售價格時,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
④處理錯誤。銷售使用過的進口小汽車,應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⑤處理正確。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生產設備,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⑥處理錯誤。保險費用、裝卸費用不能按7%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⑦處理錯誤。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運輸費用應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⑧處理錯誤。因管理不善丟失庫存原材料金額中的運輸費用部分不能按17%計算轉出進項稅額。
(2)當期企業應納增值稅=[450+600+50×(1+8%)÷(1-9%)]×17%-[3.4+102+(20+2)×7%+1.2-(35-2.79)×17%-2.79÷(1-7%)×7%]+65.52÷(1+4%)×4%×50%=87.39(萬元)
應補繳增值稅=87.39-78.95=8.44(萬元)
(3)當期企業應納消費稅=[450+600+50×(1+8%)/(1-9%)]×9%=99.84(萬元)
應補繳消費稅=99.84-96.12=3.72(萬元)
(4)少申報繳納的稅款=8.44+3.72=12.16(萬元)
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87.39+99.84=187.23(萬元)
少申報繳納的稅款占應納稅額的比例=(12.16÷187.23)×100%=6.49%
該汽車制造企業2012年12月故意少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屬于有意逃避繳納稅款的偷稅行為。少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計金額為12.16萬元,占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金額187.23萬元的比例為6.49%,小于l0%。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應由稅務機關處罰,追繳其少繳的稅款、滯納金.還應處以少繳稅款的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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