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工程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三個不同性質的施工單位承擔該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建設單位分別與A公司簽訂了土建施工合同;與B公司簽訂了設備安裝合同;與C公司簽訂了電梯安裝合同。三個合同協議中都對甲方提出了一個相同的條款,即“建設單位應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三公司創造可利用條件”。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簽訂合同后因自身資金周轉困難,隨后和承包商D公司簽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約定承包商D按照建設單位(業主)與承包商A約定的合同金額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費,一切責任由承包商D承擔。
事件二:由于A公司在現場施工時間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開工時間相應推遲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賠。
事件三:頂層結構樓板吊裝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揚機運材料作屋面及裝飾,C公司原計劃由甲方協調使用塔吊將電梯設備吊上9層樓頂的設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揚機運送,A公司提出卷揚機噸位不足,不能運送。最后,C公只好為機房設備的吊裝重新設計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實施引起的費用增加和二期延誤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
問題:
1.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屬于什么行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賠是否正確?如不正確,說明正確的做法。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設單位提出的索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承發程中的違法分包行為有哪些?
答案: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A公司的行為屬于非法轉包行為,這是《招標投標法》中禁止的行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賠不正確。
正確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開工推遲的工期和費用損失,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設單位提出的索賠是合理的。
理由: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應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承包單位創造可利用條件。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行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