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發包人的管理
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將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設計人,由發包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被授權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發包人代表的同意,與發包人代表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
考點2.設計項目負責人
設計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 14 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項目負責人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報告。設計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設計人單位章,并由設計人的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考點3.設計一般要求
設計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應符合發包人要求。各項規范、標準和發包人要求之間如對同一內容的描述不一致時,應以描述更為嚴格的內容為準。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適用的版本。基準日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
考點4.開始設計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設計條件的,發包人應提前7天向設計人發出開始設計通知。設計服務期限自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起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未能發出開始設計通知的,設計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考點5.發包人審查設計文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對于設計文件的審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應超過14 天。發包人逾期未做出審查結論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設計人的設計文件已經通過發包人審查。
【發包人對設計文件的審查時間】
規范文件 | 期限 |
《標準設計招標文件》 | 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應超過14天 |
《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 | 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之日起不超過2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