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監理人
既屬于發包人一方的人員,但又不同于發包人的雇員,即不是一切行為均遵照發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發包人的最大利益為管理目標,依據合同條款的約定,公平合理地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管理事項。
1.受發包人委托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管理
①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發出指示、檢查施工質量、控制進度等現場管理工作;
②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獨立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行使通用條款規定的,以及具體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的權力;
③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應遵照執行;
④在合同規定的權限范圍內,獨立處理或決定有關事項,如單價的合理調整、變更估價、索賠等。
2.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①監理人應公平合理地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發包人對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過監理人的協調指令來實現;承包人的各種問題也首先提交監理人。
3.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給承包人發出的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如果監理人的指示錯誤或失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則由發包人負責賠償。通用條款明確規定:
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②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權利、義務和責任。